基金会公司牌照转让
更新时间:2024-11-14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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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基金会转让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会转让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2.章程草案;
3.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4.验资报告;
5.无偿捐资文书;
6.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7.转让需提交的表格: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理事和监事名单(附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3)《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住所使用权凭证及证明表》;
(6)《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社会团体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吗?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
一是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也不得返回捐赠者。
二是允许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必须与其业务和宗旨相关,不得超过其业务范围。
三是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的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民政部、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同时,这些经济实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转让,照章纳税,其所得的税后利润按规定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该社会团体必须将其全部用于与宗旨相符的事业,社会团体成员不得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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