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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收购满足条件

发布:2023-04-17 14:47,更新:2024-11-23 12:00

    非营利组织在转让或收购其机构时面临着一些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应当保障公益性、非营利性和独立自主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转让或者收购其机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个别机构可能存在资金短缺、业务需要扩展等实际情况,因此可能需要解决类似转让或收购等问题。此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完整了解所有相关管辖事项以找到合法渠道。对于这种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完成收购或转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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