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8500400500

转让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收购满足条件

发布:2023-04-17 14:47,更新:2024-05-21 12:00

    非营利组织在转让或收购其机构时面临着一些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应当保障公益性、非营利性和独立自主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转让或者收购其机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个别机构可能存在资金短缺、业务需要扩展等实际情况,因此可能需要解决类似转让或收购等问题。此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完整了解所有相关管辖事项以找到合法渠道。对于这种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完成收购或转让交易。

微信图片_20230413114800.jpg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4号楼(北办公楼)16层A-1901
  • 邮编:100044
  • 电话:18500400500
  • 联系人:连经理
  • 手机:18500400500
  • 微信:18500400500
  • QQ:691886931
  • Email:691886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