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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手续
发布时间: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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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规定的条件; (2)书面合伙协议; (3)有经营场所。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在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转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成立十多年,五位股东替换两位,可以留任三位,公司近两年业务不多,干净的一家壳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根据《办法》*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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